信托的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文宇凡 本报记者 樊融杰信托公司经理小王接到一位客户的电话,客户想了解,如果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那么信托的委托人有哪些权利?尽管小王经常与客户打交道,但面对客户的提问,一时难以回答上来。于是,小王找到公司法律部门的张博士请教。面对小王的问题,张博士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文宇凡 本报记者 樊融杰

  信托公司经理小王接到一位客户的电话,客户想了解,如果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那么信托的委托人有哪些权利?尽管小王经常与客户打交道,但面对客户的提问,一时难以回答上来。于是,小王找到公司法律部门的张博士请教。

  面对小王的问题,张博士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告诉小王:“委托人的权利首先得看《信托法》是怎么规定的。”小王按张博士的指点,看到《信托法》第四章第一节的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都与委托人的权利相关,包括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处分信托财产不当的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甚至有权解任受托人。

  “张博士,这是不是意味着委托人的法定权利主要集中在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方面?但好多客户总是想参与信托财产的分配与管理决策,这是不是与《信托法》相违背?”小王提出了新的困惑。

  “当然不是了,从《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对委托人的权利给予了较大的保留。”张博士解答了小王的问题。《信托法》中,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委托人的意愿”非常重要。在信托设立之前,委托人要明确设立信托的目的,交付信托的财产及其管理方式,信托受益人的安排及其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等。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这些“意愿”,还可以保留更改这些“意愿”的权利,比如委托人可以更改信托目的,慈善信托的目的如果发生变更还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委托人可以更改信托财产管理要求,根据市场和自身风险偏好设定投资范围;委托人甚至还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有权增加或减少信托受益人,或者调整信托受益权在不同受益人之间的比例,但一定要有正当理由且不得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合同中保留更改信托利益分配条件的权利。“但是这样做,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过大,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会受到一定挑战。大陆法系对委托人保留一定权力的看法有所不同,只要不违反信托目的,还是给予一定支持的。”张博士补充道。

  小王对信托委托人拥有哪些权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其实,无论是《信托法》中关于委托人的权利,还是在信托实践中委托人保留的权利,都需要在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且均要符合信托目的的要求。这是信托经理为客户设计信托方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文宇凡系信托资深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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